一、境外养老健康产业税收政策
1.日本
(1)为高龄住宅建设提供税收减免。日本鼓励发展多种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除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外,日本鼓励老年人自由发展,发挥老年人生活潜能自主养老。日本老年人住宅进行建设改造时,老年人可以享受所得税、房产税以及固定资产税的税收减免优惠。
(2)为照顾老年人的子女提供税收减免。日本政府强调家庭养老意识,鼓励保留家庭传统养老方式。在日本,照顾7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子女,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居家养老的发展。
2.美国
(1)养老机构的税收减免。美国的养老机构根据投资运营主体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私人或团体投资,由政府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二是政府、私人和团体共同投资,由私人或团体运营的养老机构。三是政府投资,由私人或团体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美国政府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养老机构,都可以享受免营业税、征地税等税收优惠。此外,美国政府实施的《纳税人税收减免法》中规定,美国境内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的是中小企业低标准的所得税率,同时对其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优惠。
(2)捐赠减免税政策。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所得,美国政府规定养老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而且所得的社会捐赠经过联邦税务机关核定审核后可以在税前列支。
(3)美国个人税实行综合计征制度,极大促进了其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根据美国税法,赡养义务人每赡养一位老人,个税税前扣除可高达到950美元。另一方面,美国税法对老年人出售房屋所获收益实行免税。
(4)购买养老服务的税收减免政策。根据美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看护类型服务,在一年内购买金额达3000美元以上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最大限度为35%的税收抵免。
3.新加坡
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新加坡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在养老设施建设上,政府是投资主体,基本上会提供90%的建设资金;二是明确审核养老机构的各项服务,针对其运作成本的不同,提供数额不等的津贴补助;三是实行“双倍退税”政策,鼓励私营资本投资进入失能养老机构建设,给予相关私营资本土地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引导社会各界及社会资源对国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允许受国家福利理事会认可的养老机构面向社会募捐。在机构养老方面,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于,减轻某些服务行业的综合不动产税费负担。如对养老机构的土地征收综合不动产税,一律适用0.8%的比例税率。这大大减少了养老机构的税负,从而让更多的养老机构进入新加坡,并最终在本土范围内形成其有特色的养老模式。
在鼓励子女以传统方式赡养老人方面,规定与年迈父母同住的子女纳税人可扣除税额可达5000新元,同时支持子女为父母缴纳公积金退休账户,为祖父母补交公积金退休账户的子女,可享受税额扣除的等税收政策。
4.中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对养老个体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支持,如强制雇主为雇员缴纳最低职工职业退休金,其缴费部分可享受免税优惠,员工额外缴费的部分可享受递延征税优惠;公营事业的员工退休后可享有较高的优惠存款利率。
二、对我国养老健康产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1.立法保障财税政策的实施
国外发达国家的养老事业有序发展是通过国家不断给予立法保证才逐渐健全起来的,从20世纪初欧洲各个国家对养老金进行立法开始,养老事业的发展及改革有了法律的保障。各国通过法律法规使养老事业建设具有了法律的保障,保证了改革规范性,更好地维护人民的保障权益,同时较为成功的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
2.对进入养老事业的社会资本进行税收优惠
国外在养老事业发展上强调社会参与,政企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事业的建设发展,鼓励公众参与养老事业,用财税刺激政策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例如,美国对政府、私人和团体共同投资,由私人运营的养老机构,实施免征地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购买看护类家庭服务;新加坡财政鼓励各类社会基金投入养老事业建设发展,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为养老服务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支持,同时,给予土地优惠政策鼓励私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
3.鼓励家庭养老模式发挥更大作用
目前我国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家庭养老的激励性不强。特别是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对捐赠行为有一些优惠,而对家庭养老的税收优惠几乎没有。这种现状很大程度要归因于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类计征方式,这种方式仅按收入分类计征,忽略了个人或家庭的实际负担。而美国采用的综合计征方式则可避免这一缺陷,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多种要素,将其作为减少应纳税额、降低适用税率的条件。(吕 俊 常志彬)